雨花台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本着教育为主的宗旨,参照有关教育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 处分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六种级别。
三、 如给予学生各级行政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受通报批评。
1、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超过六次以上者;
2、连续旷课3节以上或累计达6节者;
3、课堂上违反纪律,不服从老师管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有其他违纪行为尚不够警告处分者。
(二)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2节者;
2、在校内吸烟、酗酒、赌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校内打架斗殴,情节较轻者;
4、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一次者。
5、非法定节假日,进入网吧达三次以上者;
6、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未造成实质性损害者;
7、在校园内乱吐、乱倒、乱放废弃物,破坏校园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8、不服从文明值勤师生劝告、管理,态度恶劣者或假冒班级、他人姓名者;
(三)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受严重警告处分。
1、连续旷课12节或累计旷课20节者;
2、在校内外吸烟、酗酒、赌博情节较重者;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情节较重者;
4、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情节较重者;
5、敲诈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者;
6、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损失者;
7、在课堂内无理取闹,造成上课中止15分钟以上者;
8、看黄色书刊、音像制品或浏览黄色网站者;
9、不孝敬父母,不尊敬老师,有谩骂、侮辱行为者;
10、与校外人员勾结,以不适当方式处理同学之间矛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受记过处分。
1、连续旷课20节,累计旷课30节。
2、在校内外多次吸烟、酗酒、赌博,情节严重者;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4、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且悔过态度不好者;
5、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盗窃公、私财物尚未构成治安处罚者;
6、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7、敲诈他人财物、诬陷他人,情节较重者;
8、根据公安机关建议,涉及治安案件较轻者;
9、与校外人员勾结,以不适当方式处理同学之间矛盾,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受留校察看处分。
1、连续旷课30节,累计旷课40节。
2、在校内外多次吸烟、酗酒或赌博,情节恶劣者;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情节恶劣,或组织多人参与打架斗殴或曾因打架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
4、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者;
5、故意破坏或盗窃公、私财物,应受治安处罚而公安机关建议学校处理者;
6、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情节严重者;
7、敲诈他人财物、诬陷他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者;
8、根据公安机关建议,涉及治安案件较重者;
(六)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受开除学籍处分。
1、连续旷课40节,累计旷课50节。
2、在校中多次吸烟、酗酒、赌博,情节恶劣,屡教不改且有其他不良行为者;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情节严重,且组织多人或积极参与打架、斗殴或曾因打架受过处分,影响恶劣者;
4、在国家或省级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造成严重后果者;
5、故意破坏、盗窃公、私财物,应受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未作处理者;
6、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情节恶劣者;
7、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传拘或受到上级机关刑事处罚者;
补充说明:
1、受到相应处分后,一年内不思悔改,再次违反校纪者,处分应上升一个级别。
2、受处分后,悔过态度好,进步明显者,一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德育处研究同意后方可撤销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半年内可申请撤销处分。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德育处研究同意后可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