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章程
(原章程审定时间2007年8月31日,本次修订案经2018年8月22日学校行政会审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立德树人,切实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6号)》文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学校地址:南京市四牌楼4号(四牌楼校区)
南京市珠江路217号(珠江路校区)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立省级实验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 办学理念:源于童心,行于爱心,臻于生长。在整个教育工作中,教师应站在儿童立场,理解儿童、接近儿童、融入儿童,把自己的爱全身心倾注到每个学生身上,从儿童生命成长的需要出发,遵循儿童生长的规律,真正促进儿童全面、自主、富有个性的生长。
第五条 办学目标: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夯厚基础为传统,以培养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弘扬主体精神、培养创新人格为重点,以学生生命全面而和谐、自由而充分的发展为核心,以管理体制的完善为动力,最终把学校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实验性、示范性的现代新型小学”。
第六条 价值追求:营造一个易于儿童生命自由舒展的环境,并把精神生命发展的主动权还给儿童,使他们拥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使校园凸显生命的灵动,使课堂充满生命的活力,使班级弥漫成长的气息,实现儿童个体生命全面而和谐、自由而充分的发展。
第七条 校训:怀大爱心 做小事情
校歌:希望的沃土,金色的殿堂
学风:乐学 善思 力行
教风:培德 启智 融情
校徽:校徽图案中心为杜威院,是学校历史的见证,橄榄枝象征和平,梅花代表南京市市花,下方的雏鹰象征着学生们展翅高飞。1902是学校创办的年份,整个校徽以绿色为基调,洋溢着生机和活力。
学生形象标识:小南狮。主要形体由太阳、松树、狮子构成,代表着阳光,积极向上,充满勇气以及开拓进取的精神。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由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主管。目前有两个校区,珠江路校区为低年级学生学习场所,四牌楼校区为中高年级学生学习场所。两校区按编制设校长一名,书记一名,根据办学规模确定副校长岗位数。学校内设学生成长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课程研究中心、综合保障中心等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部门与级部相结合的管理,级部主任由部门主任/副主任兼任,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管理工作,级部主任全面负责年级组的教育、教学、科研和事务性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玄武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指示,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注意调动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和热情,为学校的发展而努力。
(三)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重视继续教育,努力建设“有爱心、有水平、有个性”的教师队伍。
(四)坚持学校办学特色,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五)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l、组织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领导德育工作。德育为先,坚持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指导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增进德育成效。
3、领导教学工作。遵循教学规律,依法治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完善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一线,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4、领导体育、卫生、艺术、科技、国防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督促全体教职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改善教学卫生和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建好社会实践、国防活动教育基地。
5、领导后勤工作。树立勤俭办学的思想,坚持后勤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实行一支笔批核;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合法权益,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6、领导人事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7、按照市、区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8、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9、做好退离休干部、教师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六)形成以学校为主导,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协调。
(七)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提出奖励建议;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年度预算、技术装备、基建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学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参与学校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大宗经费使用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协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八)做好退离休干部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制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认真听取学校领导的述职报告,建立每学期一次的民主评议制度。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奖励条例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价、检查、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29号)、《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6〕99号)相关规定,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用工作由学校聘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聘用工作小组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室和工会代表组成。
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小组提出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请示教育局调出或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53号)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照实际评审职称聘任,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九条 副校长、校长助理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有:
(一)德育副校长:
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制订学校德育、体卫艺、国防、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2、负责组织及指导德育部门开展学校的各项德育及德育研究活动,负责教育常规及体卫艺等工作常规的实施、检查、落实工作。
3、协助校长做好班主任的聘任工作,指导和检查级部、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制订、落实。
4、协助校长做好德育骨干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班主任的教育业务学习、培训、进修等工作。
5、负责审核德育、体卫艺、心育、国防工作所需的设备资料的购置计划,交校长审批。
6、负责指导和组织学生的校纪校规、奖惩制度的制(修)订、实施、检查工作。负责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费等的审核工作,交校长审批。
7、负责指导和组织大型学生活动、军训、社会实践活动、节假日和寒暑假活动以及有关的学生社团活动。
8、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的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和卫生教育、社区教育、家长委员会等工作。
9、负责学期、学年的德育、体卫艺、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总结,及时向校长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对德育、体卫艺、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改进意见、措施供校长决策。
(二)教学副校长:
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教学工作。
1、根据国家教育方针、育人目标和学校办学理念、发展规划,结合校情,制定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做好阶段回顾总结等工作,科学制定调控方案并实施。
2、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以提升教学质量为中心,落实各项教学常规工作。
3、协助校长做好教师聘任及课务安排工作,指导课程研究中心组织开展富有实效的教学研究活动,全面科学地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落实对教师的继续教育。
4、负责组织制定对学生学业水平考核方案,科学监测学生学习能力发展状况,以评促学,系统促进教学质量提升。
5、协助校长多维度推进教学改革,保持前瞻性,让实验与爱同行。
(三)科研副校长:
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工作。
1、负责教科研工作的决策、智慧、业务指导。
2、协助校长做好学校五年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调整等相关工作。
3、负责组织拟定学校教科研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实施规范管理,做好阶段回顾和总结收集归档等工作。
4、负责组织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师团队及个人有关教育科学研究的申报、立项、实施、检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指导。
5、负责组织教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做好课题研究成果、成效交流及价值推广工作,将学校教科研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用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6、负责组织教科研培训,指导和帮助教师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增强科研意识、能力和素养,规范科研行为,保证教科研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
7、负责组织教师参加上级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鼓励并指导教师论文撰写,提高教学教研成果参评能力及水平。
8、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构建有梯度的骨干教师队伍,为全校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提供支持与帮助,使教师努力成长为能实现自身生命的价值、有高尚的教师德性、有较高的学科素养、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有较强的课程开发和教育科研能力、有现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能力的新时代教师。
(四)综合保障副校长:
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安全、基建、技装、信息、财务、卫生等综合保障工作。
1、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综合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后勤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2、负责制定学校综合保障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工作执行落实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做好学期工作总结,并负责总务后勤人员的年度考核。
3、协助校长制定各学年的经费预算、决算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照学校资金周转情况调节资金。坚持学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校务委员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4、负责学校校产、校具的管理,督促定期检查清查,登记造册,落实开学前后勤各项物资准备和学期结束的财产清点工作,努力为学校教学提供优良的物质条件。
5、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领导和组织学校基本建设的实施,管理好校舍和水、电设施维修。合理调节资金与维修、保养和添置现代教学设备。
6、负责督促全校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做好草坪、盆花的栽植养护与树木管理。
7、负责抓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震工作与突发事件的处理,督促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与安全定期进行检查。
8、负责后勤部门职工的管理,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关心后勤人员的业务进修和技术培训,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
9、负责签定学校后勤有关协议、合同,协助校长对后勤服务协议、合同的审查和履行工作的监督。
10、负责督促制定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规划与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学生成长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课程研究中心、综合保障中心五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主要职能:
全面负责对内、对外发函、申请、通知等文件的起草;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公务接待;做好办公会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学校各项工作,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给校长室;负责学校对外联系、宣传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等。
(二)学生成长中心主要职能:
全面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学校德育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负责组织班主任的落实、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学生品德行为考核和各类先进的评选工作,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测评,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负责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负责做好学生的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工作等。
(三)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职能: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负责制订学校教育科研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负责教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实施、检查评估工作;负责落实各级论文评选工作;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教育科研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等。
(四)课程研究中心主要职能:
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各教研组常规教学及教学研究工作,落实各项提升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负责多维度推进教学改革;负责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落实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考查学生学业水平;负责教学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等。
(五)综合保障中心主要职能:
全面负责学校的综合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并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负责校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及人事工作;负责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年终决算工作;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负责教学物资采购、供应、保管和维护工作;负责学校的基建维修工作;负责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负责制订门卫制度,做好安全维护和保安工作;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等。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4、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重点建设项目;
2、学校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体决策的机构、范围和规则
(一)集体决策机构
1、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扩大会和行政会。
2、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
3、党政联席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相关事项和党的工作。
4、校长办公会扩大会和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1、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
2、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党支部支委委员。
3、出席校长办公会扩大会的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部门主任、级部主任、工会主席。
4、出席学校行政会的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学校中层干部、工会主席。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有关组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凡需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学校行政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3、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决议事项,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遇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校长办公会最后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4、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征求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所有职能部门干部的聘任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采用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推荐、考核,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每学年教师大会/教代会听取部门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结果提交学校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对满意度未达80%或达到80%但连续三年低于90%的人选,新学年度不得聘任为部门干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策略。
学校党政联席会不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合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定期向校务委员会、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学校重大事项、决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创造意识和综合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的人格更加健全、个性得到张扬,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创新、创造精神得到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坚持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四)坚持正面教育和激励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歧视任何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五)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文化,发挥环境育人的功效。
(六)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构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式和考试办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第三十条 依据国家及省教委颁布的新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室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全校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学校以“童心母爱教育思想育人模式”的实践建构为核心,以教师发展为主线,加强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第三十二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改革考试制度。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实施学生素质全程评价、反馈、监控的制度,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
第三十六条 科学组织学生的学业评价,实施过程评价。学校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良、中、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条例,积极推进学校“阳光体育”活动,保证每天锻炼一小时。开展体育艺术“2+1”活动,确保生生有特长。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条例》,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认真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讲求实效。
第四十二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严格把关。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安排校园整体规划,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校园、校舍的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毒、用电用气安全,经常检查校舍、校园网和其他设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无安全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全体教师加强道德建设,努力建立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严格要求自己。
第五十条 教师要以斯霞老师为榜样,全身心投入教育,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南京市教育局规定的“三要”、“八不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规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定岗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被聘教师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待遇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每学年对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并视考核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或处罚。
第五十三条 教师须按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真备课、上课、布置与批改作业、辅导、考核,参加教研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或报请上级部门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进修。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积极组织有益教职工身心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及有关规定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如当事人不服,可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细化“五星班级”评比检查制度,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
第五十九条 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六十条 根据玄武区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和新生入学工作意见招收一年级新生,学校拒绝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六十一条 根据班级余额招收本校施教范围内的转学生,具体办法按上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或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玄武区教育局审批后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民主、公开、公正的开展各级各类评选,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斯霞奖学金获得者、五爱小标兵等。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四)在班级的组织中承担各种岗位工作,参与班级管理,获得成长。
(五)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其它学校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草案由校长领导的学校章程修订小组负责修订于2018年8月完成,学校党组织起到保障、监督修订过程的作用。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批准实施。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 今后,凡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章程修订程序与要求,及时进行修订。修订稿应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