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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敏 期初论文

  • 发布时间:2013-09-13 15:33
  • 作者: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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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教育的碰撞

——运用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的教学反思

 

内容提要:对做错事的学生进行惩罚是教师一直在做却很少写出来的事情。做错事是否该罚,惩罚的方式、手段、力度是否合适,如何与家长沟通共同教育孩子等是每个教师都在思考的问题。笔者对自己教育工作中经历的一件事情就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又借助了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正当程序进行反思,归纳出三点对这件事情处理的不妥当之处,与大家共同探讨,希望各位教师在处理问题实施惩罚时都能注意正当程序原则的应用。

 

工作三年之后,我得到了和一年级小朋友亲密接触的机会。刚入学的小朋友非常可爱,言行举止都透着一股天真,让我有种想重温童年的冲动。

初见的喜悦在开学第一天的中午烟消云散。班里的一个小朋友在午间休息时情不自禁地投入了灵韵溪的怀抱,与悠游的锦鲤嬉戏了一会儿。高年级的同学将他拉出了小溪,送到我的面前。无奈地将他安置在办公室,脱掉湿衣服,用干毛巾擦遍全身,裹上毛巾被,再打电话请家长送干衣服来。下午上课时,我循循善诱地给小朋友们说明了此事的严重性:虽然天热,湿透后还是会着凉的;溪水虽浅,鹅卵石上仍然长满青苔,掉下去有还是很容易受伤的,或许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灵韵溪是将我们的校园装扮得更美丽的景观之一,属于学校的公物,是供同学们欣赏的,既不是路边的水池也不是游泳池,不能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我苦口婆心地将害处一一例举,继而一再告诫他们不要到灵韵溪边玩,放学时还特地带着小朋友们从灵韵溪边走过,以加强印象。

第二天中午,两个湿淋淋的男孩子站到了我的面前,脸上是想笑又拼命忍住的扭曲表情。

我怒了!

太不象话了!居然将老师的话当成儿戏!天再热,灵韵溪再美,也不能成为你们前仆后继的理由!一定得好好地教育教育你们!第一次做低年级教师的我当时这样想。下午放学时,我将这两个男孩子留了下来,向他们宣布了对这一次事件的惩罚措施:回家反省自己的行为并于明天晨会课时向大家承认错误;扣去一周的纪律星,取消本周评优资格;取消三天的课间休息,下课之后先去上厕所,然后站在灵韵溪边提醒其他同学在远一点的地方玩。

送走他们之后,我才仔细回想了自己对他们的惩罚,考虑是否该罚,是否罚得重了,如何与家长沟通共同教育孩子注意安全等问题。考虑的结果是该罚!一年级的小学生刚入学,年龄小,经验少、明辨是非能力差,他们接二连三地故意落入水中根本就是没有意识到自己行动的错误,如果我不给予恰当明确的惩罚,“杀鸡骇猴”,怎么能遏止他们戏水的劲头呢?依靠他们自己判断是非的能力,他们根本无法产生正确的认识,就更谈不上改正错误了。

现在有很多老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感到很棘手,想对学生犯下的后果较严重的错误进行惩罚又觉得有体罚学生之嫌。其实,只要稍微研究一下相关规定,很容易消除顾虑。

除了体罚与变相体罚外,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禁止教师实施惩罚手段,也没有对教师的惩罚权做出明确规定。《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实行草案)》第八条规定,班主任为维护班级的正常学习氛围、建设良性发展的班集体,可以制定一些适用于本班的班级规范,以此来规范本班学生行为、建立班级管理常规。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实施惩罚,但是包含了可以对违反规范的学生进行惩罚的含义。

在这里,我们要对“惩罚”这个概念进行一下界定,《教育大词典》上对惩罚有两种解释:在教育学意义上,指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发生;在心理学意义上,指为减少某种行为的重现概率,而在此行为后伴随的不愉快事件。从伦理学上说,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学生;相反,如果做教师的无条件地回避惩罚,不仅不会更“道德”,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行为,因为没有给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不利于学生成人成材。

教育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媒体经常报道由于教师的惩罚,学生做出了过激行为,离家出走了或是自残了等等事件。每次看到这样的报道,我都不胜唏嘘。我总是坚定的认为,几乎所有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实施惩罚的出发点都是善意的,绝大多数惩罚的结果是有正面意义的,对他们进行惩罚并不意味着教师对学生有成见,不公平。很多学生在犯错误时和犯错误后都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如果教师不采取行动,就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事故。有的学生会做出过激行为,除了教师在实施惩罚时操作上的失误外,与学生本人的心理有很大关系。

因为我教的是一年级,学生的心理没有什么障碍,所以虽然这两个男孩子非常不情愿,但仍然按照我说的去做了。在与两个孩子的家长联系如何进行安全教育时,他们恨恨地说:全老师罚得太轻了,不能就这样轻易地原谅他们,要重重的罚,叫他们一直站在灵韵溪边。

由于惩罚的效果好,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们班再没发生学生入水事件,我欣喜了很久,直到在看书时无意接触到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修正案。正当程序作为法律概念,表示规范的、正规的执法,是建立在政府不得专横、任性地行事的原则上,意味着政府只能按法律确立的方式和法律为保护个人权利对政府施加的限制进行活动。虽然正当程序原则一般应用于司法时间当中,但是,在一个人有权对另一个人作决定的任何场合,正当程序原则都是重要的。而在小学里,教师经常要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奖励和惩罚,几乎每天都在不断地对某些学生做决定,那么肯定是要考虑正当程序原则的了。

细想起来,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在我对两个男孩子实施惩罚的时候,并没有遵循论理学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归纳一下,正当程序原则运用在教育教学管理的惩罚中,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 依约惩罚。也就是说,教师要做到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惩罚。惩罚的方式、手段、力度全部应该经过全体学生讨论通过,而不是由教师一个人说了算,教师只能依找全体制定出的规则实施惩罚,而且这些惩罚规则必须告知可能受到它约束的每位学生,必须让每位学生了解规则。在这件事情上,我对他们的惩罚并没有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章制度(事发突然,还没有来得及制定班规)。我只是按照自己的经验,按照以前类似的事件做了单方面的惩罚决定,如果当时能征求全班同学的意见就好了。

2 事先通知。即教师在决定对某一学生进行惩罚之前,必须让将要受惩罚的学生知道被惩罚的理由和惩罚的依据。回想当时的情况,我的表现即使算不上声色俱厉,估计也是疾言厉色了,说了一连串的惩罚理由和依据,刚入学的孩子肯定没听懂,从他们懵懵懂懂的表情就知道了。我当时真应该再耐心点说给他们听的,惩罚虽然不会变,但对于这两个孩子来说,肯定更容易接受,更加心服口服。

3 允许申辩。教师在做出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申辩,允许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确认。我不否认在当时自己看到两个全身湿漉漉的孩子脸上做出的奇怪表情后,就决定不给他们辩解的机会了,我怕他们说出来的理由会让我更加生气,造成惩罚力度过大。

以上三点让我汗颜,正当程序原则果然是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合情合理,让人心服口服。你不了解的时候没觉得什么,了解之后产生的震撼确实不小,之后我心里惴惴了很久。我想,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如果我们想教育孩子以理服人、做事谨慎的话,我们在处理问题、惩罚孩子的时候是不是更应该注意这个伦理学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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